1.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2.国家对动物园的动物是怎么监管的

3.公园绿化归哪个部门管

4.北京翠湖湿地公园归谁管

5.天津市公园条例

6.淄博市公园管理办法

7.北京动物园归哪个部门管理

动植物公园收门票吗,动植物公园归哪个部门

不是一个单位。

林业局是中国一个组织机构,是主管林业工作的国务院直属机构,职能研究森林生态环境建设,国土绿化,防沙治沙,指导林场苗圃,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指导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等工作;园林局只是城镇的一个绿化企业(单位),只管城市中道路两旁及城中公园绿地的绿化。

另外,林业局是行政机关,属政府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机关正式人员为公务员编制;

园林局是事业单位,人员为事业编制。

拓展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东街18号 ,是主管林业工作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其前身是1949年10月1日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林垦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林业局。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将国家林业局的森林防火相关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管理;不再保留国家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职责 北京动物园是财政补助公益二类正处级事业单位,隶属于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内设29个科队。 北京动物园宗旨及业务范围包括:提供休闲场所,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休闲场所提供,公园设施维护与管理,公园绿地管理,公园游览与娱乐项目组织管理,动物繁育与饲养,植物栽培与养护,科普宣传教育,濒危动植物研究与保护。 (二)人员构成情况 北京动物园事业编制1060人,实有人数826人。 二、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0年度收、支总计36851.33万元,比上年减少5961.73万元,下降13.93%。 (一)收入决算说明 2020年度本年收入合计31315.12万元,比上年减少6542.97万元,下降17.28%,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3996.78万元,占收入合计的76.63%;上级补助收入49.76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16%;事业收入5128.02万元,占收入合计的16.38%;其他收入2140.57万元,占收入合计的6.84%。 (二)支出决算说明 2020年度本年支出合计36394.30万元,比上年减少495.34万元,下降1.34%,其中:基本支出29383.55万元,占支出合计的80.74%;项目支出2750.77万元,占支出合计的7.56%;上缴上级支出4259.97万元,占支出合计的11.71%。 三、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0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23996.78万元,比上年增加677.80万元,增长2.91%。主要原因:我单位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因一级预算主管部门调整了财政拨款预算安排的结构,2020年基本经费比上年有所增加。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3993.54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按大类):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750.30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7.29%;卫生健康支出893.63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3.72%;城乡社区支出20605.81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85.88%;农林水支出743.79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3.10%。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2020年度决算1750.30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减少277.48万元,下降13.68%。其中: “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2020年度决算1750.30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减少277.48万元,下降13.68%。主要原因:职业年金缴费支出的正常收支结余。 2、“卫生健康支出”(类)2020年度决算893.63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减少165.44万元,下降15.62%。其中: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2020年度决算893.63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减少165.44万元,下降15.62%。主要原因:根据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年中交回相关支出的核减部分。 3、“城乡社区支出”(类)2020年度决算20605.81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增加968.54万元,增长4.93%。其中: “城乡社区环境卫生”(款)2020年度决算20605.81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增加968.54万元,增长4.93%。主要原因:因政策性调资,我单位年中增加相应支出。 4、“农林水支出”(类)2020年度决算743.79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增加192.74万元,增长34.98%。其中: “林业和草原”(款)2020年度决算743.79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增加192.74万元,增长34.98%。主要原因:因政策性调资,我单位年中增加相应支出。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度无此项经费。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本年度无此项经费。 七、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0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23476.77万元,其中:(1)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等支出;(2)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等支出;(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补助、助学金、奖励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支出。(4)其他资本性支出包括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等。

国家对动物园的动物是怎么监管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第三条 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第四条 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仍属事业单位。第五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对依法确定其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景点景物、各类设施等,享有经营管理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 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第七条 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图表、照片等资料,报林业部审批。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组织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负责编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林业部备案。修改总体规划设计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第八条 建立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由相应的省级或者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成立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报林业部备案。第九条 森林公园的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未经林业部批准,不得将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变更为非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第十条 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可以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单独进行;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合资、合作等方式联合进行的,不得改变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第十一条 森林公园的设施和景点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进行。

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第十二条 禁止在森林公园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采伐森林公园的林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经营方案和技术规程的规定。第十三条 占用、征用或者转让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必须征得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占用、征用或者转让手续,按法定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交纳有关费用。

依前款规定占用、征用或者转让国有林地的,必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四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收取门票及有关费用。在森林公园设立商业网点,必须经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向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交纳有关费用。第十五条 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单位、居民和进入森林公园内的游人,应当保护森林公园的各项设施,遵守有关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设置防火、卫生、环保、安全等设施和标志,维护旅游秩序。第十七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林业法规的规定,做好植树造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工作。第十八条 森林公园的治安管理工作,由所在地林业公安机构负责。第十九条 在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给予奖励。第二十条 破坏森林公园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公园绿化归哪个部门管

(1994年8月16日建设部令第37号发布,根据2001年9月7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7月23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动物园管理,充分发挥动物园的作用,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提高的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综合性动物园(水族馆)、专类性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城市公园的动物展区、珍稀濒危动物饲养繁殖研究场所。从事城市动物园(以下简称动物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动物保护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动物园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园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的动物园管理工作。动物园管理机构负责动物园的日常管理及动物保护工作。第四条 国家鼓励动物园积极开展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和移地保护工作。第二章 动物园的规划和建设第五条 动物园的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园林和绿化规划,并进行统筹安排,协调发展。第六条 需要新建动物园的,应当对建设地点、资金、动物资源和技术条件、管理人员配备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和计划任务书,并向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动物园组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果应当公示。第七条 动物园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环境优美、适于动物栖息、生长和展出、保证安全、方便游人的原则,遵照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的有关标准规范。第八条 动物园的设计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设计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第九条 动物园规划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全园总体布局规划;(二)饲养动物种类、数量,展览分区方案,分期引进计划;(三)展览方式、路线规划,动物笼舍和展馆设计,游览区及设施规划设计;(四)动物医疗、隔离和动物园管理设施;(五)绿化规划设计,绿地和水面面积不应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六)基础设施规划设计;(七)商业、服务设施规划设计;(八)人员配制规划,建设资金概算及建设进度计划等;(九)建成后维护管理资金估算。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动物园规划、审批时,应当将动物园设计方案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一)符合动物生活习性要求;(二)方便游览观赏;(三)保证动物、游人和饲养人员的安全;(四)饲养人员管理操作方便;(五)规定的设施齐全。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动物园规划审批时,应当将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果应当公示。动物园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动物园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动物园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竣工后按规定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侵占动物园及其规划用地,已被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第十四条 动物园扩大规模、增加动物种类,必须在动物资源、动物笼舍、饲料、医疗等物质条件和技术、管理人员都具备的情况下稳步进行。第三章 动物园的管理第十五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动物园的科学化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职能部门,配备相应的人员,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科技人员应达到规定的比例。第十六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动物园动物管理技术规程》标准。第十七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备有卫生防疫、医疗救护、麻醉保定设施,定时进行防疫和消毒。有条件的动物园要设有动物疾病检疫隔离场。第十八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对饲养动物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健全饲养动物谱系。动物园都应当设立谱系登记员,负责整理全园饲养动物的谱系资料。第十九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每年应当从事业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科研经费,用于饲养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第二十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野生动物科学普及教育计划,要设专人负责科普工作,利用各种方式向群众,特别是向青少年,进行宣传教育。第二十一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游人、管理人员和动物的安全。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游人的管理,严禁游人在动物展区内惊扰动物和大声喧哗,闭园后禁止在动物展区进行干扰动物的各种活动。第二十二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园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完善环卫设施,妥善处理垃圾、排泄物和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第二十三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绿地的美化和管理,搞好绿地和园林植物的维护。第二十四条 动物园内的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第四章 动物的保护第二十五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野生动物种群发展计划。动物园间应当密切配合和协作,共同做好濒危物种的保护繁育研究工作。有条件的动物园应当建立繁育研究基地。第二十六条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因自然或人为灾害受到威胁时,动物园管理机构有责任进行保护和拯救。第二十七条 动物园与国外进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Ⅰ、Ⅱ野生动物的交换、展览、赠送等,涉及进出口边境口岸的,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大熊猫的进出口需报国务院批准。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第二十八条 对在动物园建设、管理和野生动物特别是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科学普及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担动物园设计或施工的;(二)违反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动物园建设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的;(四)擅自侵占动物园及其规划用地的。第三十条 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动物园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翠湖湿地公园归谁管

法律分析:城市绿化工程由园林部门管理,各个城市的园林部门设置不尽同,有些是城市的一级部门,如重庆市园林局,是正厅级;有些是住建局下面的二级局或者处,区县一级的大多属于城管局管理,还有一种是和林业局合并成一个部门,如成都市园林局。

法律依据:《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公园,可以申报国家重点公园。 (一)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权属清楚,无权属争议; (三)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良好; (四)符合下列标准之一:1.园林历史悠久,代表一定时代的优秀园林作品,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2.利用自然条件和人文条件,因地制宜建造公园,展现中国风景园林的设计艺术,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3.公园的人文景观与中国的历史文化、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等相联系,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4.在濒危动植物研究和保护、科普教育、生物多样性宣传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保护价值;5.公园内历史遗存、动植物资源丰富,自然地质独特,具有重要的保护价值。

天津市公园条例

北京市海淀区翠湖湿地公园管理处。北京市海淀区翠湖湿地公园管理处是海淀区园林绿化局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负责园内动植物养护、设施设备维护、园容卫生等管理工作;园内科学研究及科普宣传工作;园内游览秩序、游人接待服务的组织管理及投诉处理工作;园内安全生产及内部保卫工作。单位内设科室构成:翠湖湿地公园下设7个部门,分别为办公室、财务部、游客服务部、工程部、安保部、科普观测部和维护部。

淄博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环境和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文化健身、科普宣传、应急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场所。公园的名录由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国家和本市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等区域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市公园事业的发展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足额拨付公园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保障公园事业的发展。第五条 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园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园事业发展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园事业发展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且受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业务指导。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违反公园管理行为实施相关行政处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公园事业相关的工作。第六条 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多种方式参与公园建设和管理。第七条 对在公园事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全市公园事业发展专项规划。

编制公园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公园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第十条 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修改规划。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园设计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二)公园功能定位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三)绿化用地面积、建筑物占地面积与公园面积的比例符合相关设计标准;

(四)园林景观设计具有较高文化品位;

(五)公园内基础设施的设置符合相关设计标准;

(六)公园周围具备与其游人流量相适应的交通集散条件。第十二条 占地面积较大、适于应急避险的公园,应当按照规划和有关规定设置相关应急避险设施。第十三条 公园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四条 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需要移交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经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用地性质,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不得在公园用地上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

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确需占用公园用地的,应当经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因供电、供热、供气、电信、给排水及其他市政工程施工,确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应当事先征得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十六条 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设施设备维修时,应当在施工现场进行围挡,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保持现场环境整洁。第十七条 在公园周边严格控制影响公园景观的工程项目建设。具体控制范围和要求,由规划、市容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第十八条 历史名园应当保留其原有风貌和格局,禁止损毁、拆改原有建筑及其附属物,禁止建设影响原有风貌和格局的建筑物、构筑物。

历史名园周边新建建筑的高度、形式、体量、色彩应当与历史名园景观相协调。第十九条 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公园管理机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内部的日常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运转;

(二)保持绿化景观良好;

(三)做好环境卫生清扫保洁;

(四)做好安全管理,维护游览秩序;

(五)管理园内的文化健身娱乐、商业配套服务等活动; 

(六)负责动植物保护、繁育和研究工作;

(七)制止破坏公园财产和景观的行为,依法要求责任人赔偿或者补偿。

北京动物园归哪个部门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园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推进淄博全域公园城市建设,改善城乡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管理、服务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动物园等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园,是指供公众游憩、观赏、健身、文化娱乐或者开展公益性活动的公共绿地和休闲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游园和专类公园等。第四条 公园的管理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公益性质,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管理、规范服务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公园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由政府保障的公园,其管理养护等必要支出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公园事业健康发展。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具体负责城市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前款规定的城市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公园主管部门。

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园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公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公园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名录包括公园的名称、类别、位置、主管部门等内容。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捐赠、参加志愿活动等方式,依法参与公园的管理与服务。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公园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

前款规定的公园管理机构和公园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为公园管理服务单位。

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园,建设单位应当将管理服务单位有关情况报公园主管部门。第十条 公园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园管理和服务制度;

(二)管理维护公园的绿化景观和游憩、服务等设施;

(三)负责公园的安全管理、卫生保洁、动植物保护、游览秩序维护等;

(四)管理公园内文娱、健身、配套商业服务等活动;

(五)建立健全公园档案并妥善保管;

(六)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第十一条 公园的设施维护、植被养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等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构)筑物、雕塑、景观墙以及各类设施、设备应当保持完好、整洁,没有安全隐患;

(二)道路、地面应当平整完好,路缘石顺直无缺损;

(三)座椅、直饮水设备、健身设施、游乐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完好无损,功能完善;

(四)植被生长良好,植物造型美观;

(五)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保护完好;

(六)环境卫生整洁,地面无垃圾、污物、痰迹以及烟头等杂物;

(七)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等有关规定设置垃圾箱,垃圾日产日清,箱体干净整洁,周围地面无污渍;

(八)景观水体清洁、无异味,水面无废弃物、藻类等漂浮物;

(九)鼠、蚊、蝇、蟑螂等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符合相关规定。第十二条 公园应当每日向公众开放。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三日通过媒体或者网络向社会公告,并在公园入口处公布。第十三条 实行门票收费的公园或者公园内的收费经营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儿童、老年人、学生、残疾人和军人等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在售票处显著位置标明收费项目、票价种类、优待对象、优惠幅度以及监督电话、价格举报电话。

需要调整门票价格或者经营项目收费标准的,按照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公园管理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公园主要出入口设置平面图、游园示意图,停车场、主要道路出入口和交叉处应当设置导向标志,景点附近可以设景物介绍牌。

有条件的公园应当设置便民服务点,向游人提供爱心药箱、便民雨伞、多功能充电、应急工具、休憩饮水、轮椅、婴儿手推车等服务。

公园管理服务单位可以通过电子信息屏、触摸屏、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化手段向游人提供服务电话、景点导览、服务设施位置、疫情防控、天气预报、出行提示等信息。

这个动物园归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管理。

北京动物园是财政补助公益二类正处级事业单位,隶属于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内设29个科队。北京动物园业务范围包括提供休闲场所,管理公园设施,维护公园绿地,组织公园游览和娱乐项目,繁育和饲养动物,栽培和养护植物,进行科普宣传教育和濒危动植物研究与保护。